A居民楼系12层的老旧居民楼,全体业主共同商议后聘请了物业公司提供服务。物业公司在对该居民楼的设备进行检查时,发现电梯须进行维修。因为维修基金余额严重不足,需要业主出资。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,该居民楼的业主就电梯维护事宜进行了开会、投票,仅一楼、二楼的几户业主反对维修,同时还表示即使同意对电梯进行维修,因为自己可以承诺不使用电梯,故应不承担费用。业主之间也因此产生了一些纷争。
聂律师认为:
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,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,该栋楼的全体业主对电梯维护承担义务,一楼、二楼的业主不能因为表示不使用电梯而拒绝承担费用,当然其他业主也不能因为一楼、二楼的业主拒绝承担费用而禁止他们使用电梯。
关于维修费的承担,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,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。维修方案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后,全体业主都应当遵守,若持反对意见的业主拒不承担费用,其他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(来源:株洲晚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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